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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理解]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信息网络对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影响必然对传统法律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的发展总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新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总是是有点力不从心。而法制建设又必须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新的信息法律规范,调整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产生的社会关系,抓紧制定信息领域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识记]

物质、能源、信息。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 (1).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 (2). 从技术与法律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 (3). 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信息法制建设一般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政府)政策

信息法的概念[识记]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部分关于信息法的含义表述均表明了信息法的一个社会功能,即信息法用以调整信息活动(或者是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社会关系,信息法是一种法律规范。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将信息法专门的加以研究,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对待,应当有其发展的必要。

信息法中的信息指的是有特定意义和范围的信息。

信息法的地位

信息法的地位通常是指信息法在法律地位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存在的位置,这是信息法学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信息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原因[应用]

第一,对部门法的划分虽然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形式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第二,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三,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第四,信息法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

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理解]

相关部门法(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与信息法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在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和范围、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且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信息法律则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信息法与宪法的关系

普通法根本法的关系。

信息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实体法程序法的关系。

信息政策的含义[识记]

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和信息产业产生的各种矛盾而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的总和。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是国家管理信息资源的两种重要手段,两者的区别表现如下:

  1. 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2. 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
  3. 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具有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

  1. 两者本质相同,都是国家管理信息资源的重要调控手段,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 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
  3. 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信息法律关系

是指依据信息法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信息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信息法律关系的的主体

又称信息权力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信息主体的分类

(1). 自然人。

(2). 法人。

(3).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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